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4號
- 原告
- 台灣蝶翠詩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高橋芳枝
- 訴訟代理人
- 曾大中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黃世傑
- 訴訟代理人
- 俞旺程
-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 樓、00樓
龔品芳
彭錦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