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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4號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鄧德倩

原告
台灣蝶翠詩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高橋芳枝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黃世傑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 樓、00樓

龔品芳

彭錦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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