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3號
- 原告
-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林之晨
- 訴訟代理人
- 劉懷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真律師
- 被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表人
- 陳耀祥
- 訴訟代理人
- 閻立泰
龎秀芬
李獻德
上列當事人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108年12月31日通傳平臺字第1084103512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新店)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不服被告民國108年12月31日通傳平臺字第1084103512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本件應適用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8條第2項,就違反同法第10條第1項裁處系統經營者之規定,有關行政罰主體規範有無牴觸憲法人民工作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之保障,本院認尚有調查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