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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3號

有線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翊哲

原告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真律師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閻立泰

龎秀芬

李獻德

上列當事人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108年12月31日通傳平臺字第1084103512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新店)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不服被告民國108年12月31日通傳平臺字第1084103512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本件應適用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8條第2項,就違反同法第10條第1項裁處系統經營者之規定,有關行政罰主體規範有無牴觸憲法人民工作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之保障,本院認尚有調查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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