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行執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2號
- 債權人
- 陳聖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月2日本院109年度行執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月2日本院109年度行執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