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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行執字第2號

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2號

債權人
陳聖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月2日本院109年度行執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行執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