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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1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子溎

聲請人
姜榮昇
相對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相對人於民國110年6月28日所為交通違規說明書而提起行政訴訟,本應繳納訴訟費用,惟聲請人確實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懇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因不服被告於110年6月28日所為交通違規說明書而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交字第436號受理在案,原告同時就上開行政訴訟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觀諸上開交通違規說明書所載內容(見本院卷第11頁),僅係檢送16件裁決書及清冊予原告,核其性質,並非本於行政權而對人民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依法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交字第436號裁定駁回。從而,原告就該行政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1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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