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6 分鐘讀完 全文 15,5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更一字第14號

醫療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張瑜鳳

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告
謝明吉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黃世傑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江美瑤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府訴三字第109610007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4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經原告提起上訴,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60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係臺北市謝明吉口腔顎面外科牙醫診所(機構代碼:0000000000,下稱系爭診所)之負責醫師,系爭診所於網路網站刊登內容略以:「…手術案例>臉型回春手術…我的恢復週記…3D導航削骨手術…3D導航正顎手術…3D額頭美型手術…3D客製化臉型植入術…3D客製化下巴整形手術…臉部女性柔化手術…臉型回春手術…臉部抽脂及口內脂肪墊去除…顎骨關節重建…臉型回春手術…謝明吉醫師…這次要分享的主題是:3D列印技術應用在削骨導版。3D削骨導版(3DCuttingguide),主要功能是導引顏面骨切割時的一個輔助版…」等詞句之醫療廣告(下稱系爭廣告,下載日期:民國107年5月1日、31日),經被告查認涉有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情事,乃以107年5月7日北市衛醫字第10730175600號函通知系爭診所陳述意見,被告並於107年5月25日訪談系爭診所之受託人蔡○○並製作調查紀錄表,系爭診所亦向被告提出107年5月25日陳述意見狀。嗣被告審認系爭診所刊登難以積極證明為真實之廣告,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且原告前因系爭診所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經被告以107年1月25日北市衛醫字第10731292701號裁處書(下稱107年1月25日裁處書)裁處在案,前開行為係第2次違規,乃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115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違反醫療法裁罰基準)項次39等規定,以107年6月21日北市衛醫字第10730199502號裁處書(下稱107年6月21日裁處書),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0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107年度簡字第306號事件審理中以108年7月4日裁定命被告補正處分違規事實之證據資料,經被告以108年7月24日北市衛醫字第1083068549號函通知原告並副知前審法院,自行撤銷107年6月21日裁處書,原告遂於108年7月31日撤回起訴在案。嗣被告重新審查後,仍審認原告所為係第2次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遂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115條第1項及違反醫療法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39等規定,以108年9月23日北市衛醫字第1083041903號裁處書(即本件原處分),處原告罰鍰10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於109年1月14日以府訴三字第1096100078號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9年度簡字第64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60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審理。

二、原告主張:

㈠、原處分理由全無敘明為何屬第二次違規廣告,及其所稱第一次違規之行政處分究指為何,即逕予加重處罰。更未依醫療廣告處理原則「三、(六)第一次及第二次之處分,應於處分書加載:今後為醫療廣告,請切實依醫療法規定辦理,如再次違反,將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從重裁處;於第三次處分時,應加載:如再次違反,將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並得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吊銷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俾其有所警惕,已收淨化廣告之效。」相關規定,則原處分自有違反明確性原則。

㈡、再者,參諸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23號判決要旨「長期持續反覆實施之違規廣告行為,在法律上應整體評為一行為,該持續反覆實施之違規廣告行為,得藉行政機關裁處罰鍰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即因行政機關裁處後,始中斷其接續性,而區隔為一次違規行為,嗣後行為人所為該當構成要件之違規行為,始為另一行為之開始。』則被告歷來曾就原告網站網頁內容所為分次裁處,需於行政機關裁處後,始生中斷違規行為之接續性,因此本案108年9月23日之原處分豈能溯及用作被告所稱屬第2次違規,其中完全無視原處分108年9月23日裁處時,已有被告所為107年8月15日裁處及107年11月13日裁處等處分存在。

㈢、復依最高行政法院上開決議意旨及違規醫療廣告處理原則第2點後段:「後處分之違規行為發生於處分書送達之前者,不予計次」之規定。則原處分相對於被告所稱之第三次及第四次違規屬於後處分,而原處分之行為發生時間為107年5月1日及107年5月31日,實係在(107年月5日列印下載日期)之107年8月15日裁處及(107年10月16日列印下載日期)之107年11月13日裁處等處送達之前,除依法已中斷違規廣告行為次數之認定,並應將107年5月1日、107年5月31日及107年7月5日之列印下載日期內容視為107年8月15日單一廣告違規行為,否則本案被告還可恣意將原處分之107年5月1日及107年5月31日之列印下載日期内容,再行分次拆開作成個別加重處分,故本案如未依最高行政法院上開決議意旨及違規醫療廣告處理原則第2點後段規定加以適用,將明顯有違比例原則並流於裁罰之濫用,至屬明確等情。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則以:

㈠、查前開第2次及第3次裁處之關係,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簡上字第139號判決闡明:「…經查,被上訴人前於該診所網站上刊登難以積極證明為真實之廣告內容,且與仿單內容核准不符,經上訴人認其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且屬第2次違規,而以107年6月21日北市衛醫字第10730199502號裁處書,裁處罰鍰10萬元,並於同月25日送達該裁處書給被上訴人。嗣因上訴人於107年7月5日在上開網站查得系爭醫療廣告並予以下載,經審認其內容,認該廣告以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回春),並內含診所名稱、地址及電話等相關資訊,顯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其他正當方式為宣傳之醫療廣告,且被上訴人已係第3次違規,乃以原處分裁處被上訴人15萬元罰鍰等情,為原判決依法確定之事實,自得為本院判決之基礎…。」【註:第3次裁處日期為107年8月15日】是被告就原告第2次違規行為裁罰10萬元,並於107年6月25日依法送達裁處書給原告後,再次查獲原告仍持續刊登違規之醫療廣告,而再次予以裁罰,就此已與前行為(第2次違規行為)切斷單一性之第3次違規行為所為之行政裁罰,即難謂與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不合。

㈡、又原處分乃係107年6月21日裁處書(即原第2次裁處)撤銷後重為之處分,依本院109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判決對於原告第3次違反醫療法為被告裁處(即107年8月15日北市衛醫字第1076009378號裁處書)闡明:「…固然原告之上開第2次違規事件之裁處嗣後業經被告自行撤銷並於108年9月23日另為處分文送達,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惟此等違規事件發生時間本件之裁處事件而言,仍屬第2次違規事件之裁處,只是延後裁處,亦有被告108年9月23日北市衛醫字第1083041903號裁處書與臺北市政府109年1月14日府訴三字第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可憑,即對於本件原告醫療廣告係第3次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之情節不生影響,依上開裁罰基準,於10萬元至20萬元之區間內,本件以原處分裁處原告15萬元罰鍰,尚無違法裁量之問題…。」已判認原處分與原告第3次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定之情節不生影響。

㈢、另原處分係就原已存在之違法事實撤銷重作之行政處分,原告具預見可能性,未損害其權益:1.原告第2次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原經被告以107年6月21日北市衛醫字第1030199502號裁處書,裁處原告10萬元罰,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06號),於法院審理時法官為釐清原告眾多違法情節,庭諭被告裁處書以附件方式呈現,被告乃以「撤銷原處分,另為處分。」附條件方式撤銷前開號裁處書另為裁處(108年9月23日北市衛醫字第1083041903號裁處書,即本件原處分),而另為處分係就原已存在之事實所重作結果相同之行政處分,且為原告所預知。2.又「…重新作成與原處分相同結果之行政處分,其係就原已存在之事實所重作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人對其有預見可能性,不損及第三人之利益,若原行政處分曾發生法律效果或已執行,則具有溯及的可能性,重新作成之行政處分之存續力自得溯及至原行政處分生效時…。」有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463號行政判決可參。是被告雖將原告第2次違法行為之行政處分撤銷另為處分,然因撤銷前之違法事實既已存在,自不影響本件違法行為次數(第3次)之計算。

㈣、至原處分與107年11月13日裁處(即第4次裁處)關係,因原處分與第3次裁處之關係,既經本院109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判決認定如前所述,且經臺北等行政法院109年簡上字第96號判決原告敗訴確定。則原處分與107年11月13日裁處(即第4次裁處),依前開說明,應無違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況107年11月13日裁處,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76號判決原告敗訴確定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令與法理:

1.按醫療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86條7款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第87條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86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第11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2.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以下稱網路資訊),指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提供之該機構醫療相關資訊。前項資訊之內容,除本法第85條第1項規定者外,得包括有關該醫療機構之一般資料及人員、設施、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或聯絡方式、醫療或健康知識等資訊」;第6條規定「網路資訊內容,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內容」。

3.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簡稱前衛生署)101年8月10日衛署醫字第1010016091號函釋:「…說明…三、…醫療廣告刊登醫療儀器其可宣稱之效能應以核定之產品中文仿單刊載者為限…」。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釋:「核釋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指符合下列各點情形之一宣傳;本發布令自105年11月17日起生效…五、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回春…等)之宣傳。…八、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

4.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有關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醫療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5.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罰鍰單位:新臺幣

㈡、系爭診所於系爭網站刊登系爭廣告,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

⒈查原告為系爭診所負責醫師,系爭診所於其網站刊登系爭廣告,經被告審認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之情,有系爭廣告畫面列印資料(原處分卷第1-17頁)、原處分(見本院109年度簡字第64號判決,下稱前審卷第31-35頁)附卷可稽。再按,醫療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醫療為目的之行為,雖美容醫學跳脫傳統醫病之求醫關係,然醫療非屬營利事業,有別於一般商品,其廣告之商業言論,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就醫、刺激或創造醫療需求之情形,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自應受較嚴格之規範。查本件系爭診所網頁內容載有診所名稱、主治醫師姓名地址、服務專線、E-mail,可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客觀上已足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是原告為系爭廣告之直接受益者,符合醫療法第9條「宣傳醫療業務」甚明。

⒉觀諸系爭診所網頁整體廣告內容,強調「3D導航削骨手術…3D導航正顎手術…3D額頭美型手術…3D客製化臉型植入術…3D客製化下巴整形手術」等醫療效能;依原告受託人蔡馨儀經被告詢問所製作調查紀錄表記載(見原處分卷第19-20頁)「(問:診所是否提供網站刊登之醫療業務?由何人執行?)答:本診所有提供網站刊登之醫療業務,係由謝明吉醫師、姜厚任醫師執行」、「(問:案內影像是否為貴診所病患?請提供《3D導航削骨手術、3D導航正顎手術、3D額頭美型手術、3D客製化臉型植入術、3D 客製化下巴整形手術、臉部女性柔化手術、臉型回春手術、臉部抽脂及口內脂肪墊去除、顎骨關節重建》病歷各3份)答:本診所官方網站所列之案內影像,均為使用前已事先取得本所病患同意使用之診療實績案例之影像,做為治療說明及提供完整醫療知識資訊部分等使用。本診所謹遵貴局來函,提供《3D導航削骨手術、3D導航正顎手術、3D額頭美型手術、3D客製化臉型植入術、3D客製化下巴整形手術、臉部女性柔化手術、臉型回春手術、臉部抽脂及口內脂肪墊去除、顎骨關節重建》手術病歷影本」、「(問:使用之儀器及醫材是否領有衛福部核准之醫材器材許可證?宣稱是否與仿單核准相符?)答:本診所使用之儀器及醫材領有衛福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並與仿單核准相符,使用之斷層掃描儀器會把相關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後補給貴局」。又原告方面固提供手術器材包括「卡瓦牙科X光三維影像系統」之前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及仿單(衛署醫器輸字第019263號)(訴願卷第77、79-83頁)、「欣美樂-定位板」仿單(原處分卷第40頁)、鑽孔/截骨手術導板仿單(原處分卷第41頁)、「普瑞斯美得補植入式人工骨」仿單及前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原處分卷第53-56頁)、「馬特仕顏面植入物系統」、「史吉歐鼻而丰顏面植入物」、「日光醫學臉部植入物」及「史賽克美德補植入式人工骨」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與仿單(原處分卷第58-68頁),經核閱此等資料內容僅述明該醫療器材為利用X光射線攝取頭部或頸部之斷層影像作為診斷的依據,並未見「3D導航、3D客製化」等相關器材使用效能,更未見等使用此等醫材可使消費者逆轉人體持續漸進之老化過程,是系爭廣告顯與該此等醫材仿單核准內容不同,根本無法證實其網站刊登之系爭廣告內容為真實;況且前揭仿單內容經核僅足以證實原告診所使用之削骨手術導板為使用3D列印技術產出之手術導板,無法證實原告診所提供之手術確為利用「3D導航」規劃等相關技術進行,完全並無針對「臉部女性柔化手術…臉型回春手術…臉部抽脂及口內脂肪墊去除」之用途。

⒊再觀系爭診所網站所刊登系爭廣告整體廣告內容訊息,強調「回春手術」、以及「整形與微整型的回春療程,亦成為近年來尋求凍齡者的靈丹妙藥…當患者於整形療程結束後,看起來比實際年齡年輕10歲…經上、中、下臉的拉提回春與額頭整形後,猶如從55歲老態男子搖身一變成為40歲中年型男…提唇縮人中手術療程-恢復嘴唇完美比例,找回年輕…」等文詞等誇大、聳動用語,然查整形手術僅係外觀之改善,但根本與「凍齡」、「年輕10歲」、「回春」、「找回年輕」無關,因為成就「回春」效果並不可能,老化為人體持續漸進且不可逆之過程,醫療行為有其風險及注意事項,美容醫學之施行效果僅係短暫性的緩解。是系爭廣告詞句實屬無法積極證明或誇大醫療效能方式之違規醫療廣告,原告負責診所所刊登系爭廣告中,使用事實概要欄所載文字以及「回春手術」、「回春療程」、「猶如從55歲老態男子搖身一變成為40歲中年型男…提唇縮人中手術療程-恢復嘴唇完美比例,找回年輕…」等字樣,涉及誇大難以積極證明內容為真實、強調敘述性名詞或誇大效能、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核已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不得以不正當方法為宣傳之規定。原告明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仍未審慎檢視網頁內容,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本案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自應受罰。

㈢、被告重新裁處原告,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亦無影響中斷行為次數認定:

⒈按被告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為建立執法公平性,訂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其中第3點第39項規定,違反醫療法第86條,而應依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罰者,第1次處5萬元至15萬元罰鍰,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罰鍰;第2次處10萬元至20萬元罰鍰,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第3次以上處15萬元至25萬元罰鍰,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此裁罰基準以行為人之違規次數為初步之衡量標準,對於前已有違章紀錄,卻再為相同違章之行為人,認有較高的可責難性,酌予加重處罰,尚非無據,自應為本院所尊重。

⒉又按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理由書釋示略以:「…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如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即每舉發一次,即認定有一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一次違規行為,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另最高行政法院98年1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理由亦載明:「…除法律將按次連續處罰之條件及前後處罰之間隔及期間為明確之特別規定,或違規事實改變而非持續存在之情形者外,則前次處罰後之持續違規行為,即為下次處罰之違規事實,…」故對於違法狀態之繼續行為,得以行政罰之裁處通知予以中斷,經分割後的違反行政義務行為,為另一個繼續違反行政義務行為的開始,是經中斷後的繼續違反行政義務行為,則屬另一個繼續行為,得分別裁罰。

⒊查原告前即因診所網站上為不實刊載之醫療廣告宣傳之情,經被告認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於107年1月25日裁處書裁罰原告罰鍰5萬元在案,有裁處書附卷可稽(訴願卷第56至59頁)。被告以原告本件醫療廣告係第2次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依前開裁罰基準,於10萬元至20萬元之區間內,以原處分裁處原告10萬元罰鍰,尚無與法律授權目的相違或出於不相關事項考量之裁量濫用,亦無消極不行使裁量權之裁量怠惰情事,於法應無不合。再揆諸前揭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1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見解意旨,原告經裁罰之後,原違法行為已因行政罰之裁處通知予以中斷,若違規行為人經裁罰後仍未停止而繼續逕行操作,即視同另一個違反行政義務行為的開始,行政機關自得對經中斷後的繼續違反行政義務行為,另行裁罰。倘若如違規行為經第一次裁處後,對其嗣後繼續之違規行為仍視為一行為之繼續,均不得再加以處罰,不啻將造成違規者經一次裁罰後即得永久免責,如此解釋顯與法律規範意旨有違。又查,原告前次診所網站上為不實刊載之醫療廣告宣傳,與本件所裁罰違規登載廣告內容並不相同,另參諸前次違規被裁罰之日期、暨裁處書所載違規事件提出陳述意見之日期為106年12月1日,與本件系爭廣告刊載日期107年5月1日、31日,應該各該違規廣告間已然刊載分別差距應超過至少半年時間,根本非「時空密接下反覆實施」之同一行為。又前次違規事件提出陳述意見之日期既分別為106年12月1日,更可認原告方面應得於106年12月1日前早已知悉各項違法情節予以積極改正違規廣告內容或下架違規廣告,竟仍然在本件下載日期107年5月1日、31日刊登系爭廣告內容。是原告確有第2次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情事,被告裁罰原告並無違反依事不二罰原則。

⒋至關於被告重新裁處原告第2次違規行為,有無因而中斷行為次數認定之問題。經查,原告因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共計被告作成如附表所示4次裁處,第1次裁處時間為107年1月25日,第2次裁處時間為107年6月21日(經被告於108年9月23日以原處分重新裁處),第3次裁處時間為107年8月15日,第4次裁處時間則為107年11月13日,有歷次裁處書在卷可稽(見訴願卷第56-59頁、第32-35頁、前審卷第31-35頁、本院卷第61-70頁)。其中就原告第2次違規行為,被告雖自行撤銷107年6月21日處分,但此非因原告第2次違規行為不成立,或被告對原告該次違規行為已無裁罰權限(例如已逾裁處權時效等),而是依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06號行政訴訟事件承審法官審理意旨,為符合處罰明確性,乃自行撤銷107年6月21日處分,並另行作成108年9月23日處分予以處罰,而另為處分係就原已存在之事實所重作結果相同之行政處分,是原告第2次違規僅係被告重新裁處,並非被告認為原告無違規行為,其仍屬第2次違規事件之裁處,只是延後裁處。準此,被告雖撤銷107年6月21日之處分並重新裁處,惟其第2次之違規事實仍存在,其就原告第2次違規行為於107年6月21日裁罰原告10萬元,並於107年6月25日依法送達裁處書給原告後,再次查獲原告仍持續刊登違規之醫療廣告,而於107年8月15日就原告第3次違規行為再次予以裁罰,就此已與前行為(第2次違規行為)切斷單一性之第3次違規行為所為之行政裁罰。換言之,亦即被告以107年6月21日裁處書通知裁罰原告第2次違規行為時,即已中斷原告第2次違規行為,嗣後原告仍有第3次違規行為之開始,其已屬新一違規行為,被告當得依法裁罰之。又於第3次裁處後,原告復有第4次違規行為,被告就此於107年11月13日再予裁處,亦無不合。至被告第3、4次裁處是否另有違法情事,則非本院審理之範圍,尚不得據以作為撤銷本件原處分之理由。另原告所舉違規醫療廣告處理原則,主張被告應於處分書加載警語;查前述違規醫療廣告處理原則係衛生福利部按醫療法第85條第1第6款公告(103.1.24.衛部醫字第1031660048號公告修正)內容並無原告所述被告如未加註警語,原處分即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自不能以此指為違法,原告此部分主張,自不足採。

五、綜上,原告所負責之系爭診所,確有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之事實,被告據以審認原告第2次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乃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115條第1項及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39規定,以原處分裁罰原告罰鍰10萬元,應屬有據,核無違法,訴願決定續予維持,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案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核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且無調查之必要,爰不一一論述及調查,併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次 39 違反事實 醫療機構以下列方式刊登醫療廣告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法規依據 第86條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5萬元至15萬元罰鍰……。 2.第2次處10萬元至20萬元罰鍰……。 3.第3次以上處15萬元至25萬元罰鍰……。
附表:
次數 被處分事實 處分時間與裁罰金額  1 緣受處分人係「謝明吉口腔顎面外科牙醫診所(機構代碼:0000000000)」負責醫師,案係該診所於網站(網址:http://www.mch-oms.tw/Page/Home/Index.aspx)刊登內容略以:「…透過3D影像電腦手術輔助模擬系統的精準測量與患者真實影像之幫助…進行正顎手術…3D設計額頭手術3D設計後腦勺塑形手術3D設計蘋果肌植入3D導板顴骨削骨手術3D導航正顎手術 3D導板下顎骨角削骨手術3D導板V-line雕塑手術3D設計下巴雕塑手術…客製化眶下緣植入…客製化的下眼眶植體…患者需要先進行3D全顱電腦斷層掃描,經醫師診斷或經由溝通,做出植體的3D數位形狀及大小,再次與患者再次溝通後,才進行列印…客製化3D列印的下眼眶骨對於你的下眼眶骨造成支撐…」該診所刊登未施作之療程為不實宣傳,並刊登診所名稱、地址、電話,核已違反醫療法第86條之規定。 107年1月25日處謝明吉罰鍰新臺幣5萬元整(見訴願卷第56至59頁)。  2 緣受處分人係「謝明吉口腔顎面外科牙醫診所(機構代碼:0000000000)」負責醫師,案係該診所於網站(網址:http://www.mch-oms.tw/Page/Home/Index.aspx)刊登內容略以…手術案例>臉型回春手術…我的恢復週記…3D導航削骨手術3D導航正顎手術3D額頭美型手術3D客製化臉型植入術 3D客製化下巴整形手術 臉部女性柔化手術 臉型回春手術 臉部抽脂及口內脂肪墊去除 顎骨關節重建…風華聯合診所…臉型回春手術…可以很安全避開下齒槽神經…讓整個削骨手術達到高安全及對稱性…需住院一晚…達到牙齒中線對齊顏面中心的黃金完美比例…專業醫師純熟的技巧及獨家的手術方式…診所內亦有美容師的按摩課程…回春療程…永遠保持比實際年齡年輕10歲的回春美貌…謝明吉醫師大量利用3D列印技術應用在各種頭顱骨手術上,…」該診所刊登難以積極證明為真實之廣告內容,且與仿單核准不符,核已違反醫療法第86條之規定。 107年6月21日處謝明吉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見訴願卷第32至35頁)。  第2次另行裁處 ㈠受處分人係「謝明吉口腔顎面外科牙醫診所  (機構代碼:0000000000,下稱刊登診所)」  負責醫師,案係該診所於網站(網址1:  http://www.mch-oms.tw/(S(iztnyl0upahppqvg3ksjqgug))/Page/GeneralContent/GeneralContentList.aspx?TopCategoryNo=46&GeneralContentCategoryNo=148)刊登醫療廣告略以:「…臉型回春手術 3D導航削骨手術3D客製化下巴整形手術...」等文詞,並佐以左右對照圖示,且刊登診所服務專線(+000-0-0000-0000/0000-000-000)、診所地址(臺北市○○○路○段0號2樓)、E-mail等,詳如附件1。(網址2:http://www.mch-oms.tw/Page/GeneralContent/GeneralContentDetail.aspx?TopCategoryNo=5&GeneralContentCategoryNo=70&GeneralContentNo=310)刊登內容略以:「…臉型回春手術…整型與微整型的回春療程…中下臉提拉回春療程…」等文詞,並佐以左右對照圖示,且刊登診所服務專線(+000-0-0000-0000/0000-000-000)、診所地址(臺北市○○○路○段0號2樓)、E-mail等,詳如附件2。(以下合稱系爭廣告) ㈡刊登診所委任蔡0儀於107年5月25日至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科南區稽查股接受調查,該調查紀錄表記載略以:「…本診所有提供網站刊登之醫療業務,係由謝明吉醫師、姜厚任醫師執行…本診所官方網站所列之案內影像,均為使用前已事先取得本所病患同意使用之診療實績案例之影像…提供《3D導航削骨手術、3D導航正顎手術、3D額頭美型手術、3D客製化臉型植入術、3D客製化下巴整形手術、臉部女性柔化手術、臉型回春手術、臉部抽脂及口內脂肪墊去除、顎骨關節重建》手術病歷影本…本診所使用之儀器及醫材領有衛福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並與仿單核准相符使用之斷層掃瞄儀器,會再把相關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候補給貴局…。」 ㈢嗣後刊登診所補正前衛生署衛署醫器輸字第019263號卡瓦牙科X光三維影像系統醫療器材許可證及仿單,該仿單記載略以:「…利用X光射線攝取頭部或頸部的斷層影像,作為診斷的依據本系統截取之立體影像數據,適用於以下操作:牙科植體顳顎關節重建之環口影像傳統數位環口影像…」前述行為核已違反醫療法第86條規定。 108年9月23日處謝明吉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即本件原處分,見原審卷第31至35頁)。   3 緣受處分人係「謝明吉口腔顎面外科牙醫診所(機構代碼:0000000000)」負責醫師,案係該診所於網站(網址:http://www.mch-oms.tw/Page/GeneralContent/GeneralContentDetail.aspx?TopCategoryNo=5&GeneralContentCategoryNo=70&GeneralContentNo=310及其分頁,本局下載日期:107年7月5日)刊登內容略以:「…臉型回春手術整形與微整形的回春療程想回春,須針對老化原因下手…雖然整形回春採侵入式療程,但相較於微整型的回春療程僅能施以填補與改善光害的色素沈澱等作用…加強骨骼支撐的回春手術…回春,不只是改善皮膚緊緻度:加強骨骼之稱的回春手術」等內容,該診所以其他不正常方式宣傳,核已違反醫療法第86條之規定。 107年8月15日處謝明吉罰鍰新臺幣15萬元整(見本院卷第61至64頁)。   4 緣受處分人係「謝明吉口腔顎面外科牙醫診所(機構代碼:0000000000)」負責醫師,案係該診所於網頁1(網址:http://www.mch-oms.tw/Page/GeneralContent/GeneralContentDetail.aspx?TopCategoryNo=46&GeneralContentCategoryNo=132&GeneralContentNo=857,本局下載日期:107年10月16日)刊登內容略以:「… 3D客製化額頭美型手術 3D客製化顴骨內折手術3D客製化正顎手術3D客製化下巴整形手術…豐額手術:打造飽滿的 額頭弧形,連同填補太陽穴的凹陷,達到臉部線條自然的美感。…醫療健康網(0000-00-00)…網球小將孫惠玲…經3D列印導航正顎、豐額、顴骨手術後...」 網頁2(網址:http://www.mch-oms.tw/Page/GeneralContent/GeneralContentDetail.aspx?TopCategoryNo=46&%20GeneralContentCategoryNo=268&GeneralContentNo=3502,本局下載日期:107年10月16日)刊登內容略以:「…3D客製化後腦勺植入手術…透過3D電腦斷層掃描(CT SCAN),依照患者頭殼形狀,客製化符合患者需求後腦勺弧度線條…事前就可以知道結果,並且機器打印更可靠…」,該診所刊登難以積極證明為真實之廣告內容,且與仿單核准不符,核已違反醫療法第86條之規定。 107年11月13日處謝明吉罰鍰新臺幣25萬元整(見本院卷第67至70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