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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

慰問金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黃子溎

上 訴 人即

原告
梁春富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廖昭銘
訴訟代理人
張瑜真
訴訟代理人
黃小萍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慰問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7日110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足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2000元(計算式:上訴裁判費3000元-曾繳納抗告費1000元=2000元),逾期未繳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慰問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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