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01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代表人
- 許鉦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德育即李德育個人計程車行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0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