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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5號

衛星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黃子溎

上 訴 人即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陳耀祥
代表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練台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4日110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衛星廣播電視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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