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黃子溎
  • 法定代理人
    黃崧、陳耀祥

  • 原告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 崧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 理人 莊季凡律師 李茂瑋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110 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臺 灣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5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藍儒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