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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0號

給付醫療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子溎

原告
全美牙醫診所
代表人
劉宗全
被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表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案;惟本件訴訟標的為74,233元,未逾40萬元,核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是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0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醫療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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