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0號
- 原告
- 全美牙醫診所
- 代表人
- 劉宗全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代表人
-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案;惟本件訴訟標的為74,233元,未逾40萬元,核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是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