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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80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張瑜鳳

原告
翔惠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柯博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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