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翔惠科技有限公司、柯博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80號 原 告 翔惠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博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裁 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