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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張瑜鳳
  • 法定代理人
    柯博翔

  • 原告
    翔惠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80號 原 告 翔惠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博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裁 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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