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年簡字第4號
- 原告
- 吳宇珍
- 原告
- 劉凱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昱成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敏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新傑律師
- 被告
- 教育部
- 代表人
- 潘文忠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婷律師
陳柏元律師
邱馨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院臺訴字第107021615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年訴字第29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訴訟標的為33,894元,未逾40萬元,核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