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11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 相對人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蘇福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相對人於民國110年6月28日所為交通違規說明書而提起行政訴訟,本應繳納訴訟費用,惟聲請人確實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懇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因不服被告於110年6月28日所為交通違規說明書而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交字第436號受理在案,原告同時就上開行政訴訟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觀諸上開交通違規說明書所載內容(見本院卷第11頁),僅係檢送16件裁決書及清冊予原告,核其性質,並非本於行政權而對人民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依法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交字第436號裁定駁回。從而,原告就該行政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