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銓動苙有限公司、李憲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9號 原 告 銓動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憲宇(清算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狀被告欄未記載被告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請遵期就此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