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貿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吳坤芳
- 法定代理人李芳賢
- 原告品質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品質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芳賢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間貿易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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