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貿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吳坤芳
- 當事人品質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品質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李芳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間貿易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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