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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0號

貿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坤芳

原告
品質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芳賢
被告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代表人
江文若
訴訟代理人
黃瀞萱

林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貿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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