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17號
- 原告
- 光司手作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葉正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