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光司手作有限公司、葉正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17號 原 告 光司手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正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