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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28號

老人福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黃子溎

上 訴 人即

原告
臺北市私立法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代表人
陳慧紅
送達代收人
李俊樺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表人
周榆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老人福利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6日110年度簡字第22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及補正上訴狀繕本,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2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老人福利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