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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50號

場站使用費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張瑜鳳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威碩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露仙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間場站使用費事件,對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5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50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場站使用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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