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丁彥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64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彥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律師 劉文萱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保險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