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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 原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64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彥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律師 劉文萱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保險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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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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