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7號
- 原告
-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文淵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楚甯律師
- 被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表人
- 陳耀祥
- 訴訟代理人
- 施佳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110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東森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7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