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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5號

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子溎

原告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 崧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莊季凡律師
複代理人
李茂瑋律師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110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臺灣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5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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