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 崧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 理人 莊季凡律師 李茂瑋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110 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臺 灣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5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