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漁港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白海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鄭美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吉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白海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美珍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吉仲 上列當事人間漁港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民國110年1月6日院 臺訴字第1100160477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7月23日農授漁字第1091215998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 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漁港法事件,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 於起訴時僅繳納起訴裁判費1,000元,尚欠1,000元,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