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梁春富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王美花
- 訴訟代理人
- 廖昭銘
- 訴訟代理人
- 張瑜真
- 訴訟代理人
- 黃小萍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順欽
- 訴訟代理人
- 薛進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慰問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7日110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足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2000元(計算式:上訴裁判費3000元-曾繳納抗告費1000元=2000元),逾期未繳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