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侯培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侯培坤 上列聲請人因考績事件於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 保全證據之理由(第1項)。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 釋明之(第2項)」、「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 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 第284條所規定。所謂保全證據應證之事實,係指所保全之 證據在行政訴訟中究係證明如何之待證事實;所謂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係指須表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之事實;所謂釋明,係指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得以即時為調查之證據;所謂證據有滅失之虞,係指供為證據之材料本體,有消失之危險;所謂證據有礙難使用之虞者,係指證據雖未滅失,而因其他客觀情事,致有不及調查之危險之謂;所謂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者,係指須提前調查證據,以免將來現狀變更,法院對於應證事實難為正確之判斷之情形。而證據保全之目的在於防止證據之滅失,或難以使用,致影響裁判之正確;苟證據已滅失,或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即無聲請保全證據之必要。又證據保全之立法意旨,係鑑於證據之調查,本應於訴訟繫屬後已達調查之程度,且有調查必要者,始得為之,但於此之前,如該證據有滅失或有礙難使用之虞,卻不能立即調查,將因證據之滅失或情事變更而礙難使用,致影響日後裁判之正確性,故特設此制以為預防(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19號、92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參照)。另保全證據之聲請與起訴應具備之要件不同,行政法院就保全證據之聲請案為審查,如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或無理由,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並無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由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704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民國103年錄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勞工行政類科,派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簡稱勞保局)服務,聲請人與勞保局間109年度考績事件,聲請人110年3月3日收受勞保局110年2月26日保人二字第11060001661號考績通知書,勞保局無正當理由將聲請人連續三年考列乙等最低70分,聲請人依據該考績通知書所載,於110年3月12日分別向勞保局及銓敘部提起復審救濟,請求撤銷原處分,改列甲等並補發半個月年終獎金,勞保局及銓敘部分別答辯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尚未作成復審決定。按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檔案法第10條、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103年錄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勞工行政類科,派至勞保局勞工退休金組機關學校提繳科服務,107年2月底被調任同組公司行號提繳科服務,始發覺天壤之別的管理措施,以及違反「依法行政」的具體事證,依檔案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一旦保存期限屆至,該管機關即予銷毀,致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具體危險等語,聲請下列證據准予保全:⒈ 勞保局辦理聲請人107年5月16日信函之公文檔案日;⒉勞保局辦理聲請人107年5月28日申訴書之公文檔案;⒊保訓會107年公申決字第214號再申訴決定書之公文檔案;⒋勞保局辦理聲請人107年8月17日申訴書之公文檔案;⒌保訓會107年9月21日將再申訴書退回勞保局之公文檔案;⒍勞保局辦理保訓會107年9月21日函之公文檔案;⒎勞保局107年8月18、19日將聲請人處以「殺一儆百」、「考績丙等」、「會議記錄畫押收走不給影本」、以及每日嚴密監管之「日誌」…等案件之公文檔案全部;⒏勞保局辦理107年度六采有限公司薪資逕調申復等案件之公文檔案全部;⒐勞保局辦理聲請人109年閱覽卷宗訴願案件答辯書之公文檔案;⒑監察院107年11月9日至108年1月25日間辦理聲請人陳述案件之公文檔案全部;⒒保訓會就監察院107年11月9日至108年1月25日問辦理聲請人陳述案件之公文檔案全部;⒓行政院108年4月15日移文單之公文檔案;⒔勞動部辦理行政院108年4月15日移文單之公文檔案;⒕行政院108年5月1日移文單之公文檔案;⒖勞動部辦理行政院108年5月1日移文單之公文檔案;⒗勞保局辦理勞動部轉送行政院108年4月15日移文單及108年5月1日移文單之公文檔案;⒘監察院108年5月22日辦理聲請人陳述案件之公文檔案;⒙勞動部辦理監察院108年5月22日函之公文檔案;⒚監察院108年6月28日辦理聲請人陳述案件之公文檔案;⒛勞動部辦理監察院108年6月28日函之公文檔案;21.行政院108年6月28日辦理聲請人檢舉案件之公文檔案;22.勞動部辦理行政院108年6月28日移文單之公文檔案;23.勞動部108年7月12日函之公文檔案;24.勞保局108年7月12日將聲請人移送法辦之公文檔案;25.廉政署以瀆職等罪將聲請人法辦之刑事偵查卷宗;26.廉政署109年4月20日追究聲請人行政責任之公文檔案;27.勞動部109年4月23日追究聲請人行政責任之公文檔案;28.勞保局109年第四次考績委員會議之公文檔案;29.勞保局辦理聲請人108年12月19日申訴書之公文檔案;30.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聲請人108年12月30日至109年1月20日問檢舉案件之公文檔案全部;31.銓敘部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月2日書函之公文檔案;32.保訓會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月2日書函之公文檔案;33.銓敘部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月20日書函之公文檔案;34.勞動部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月20日書函之公文檔案;35.勞保局辦理每邁多運動訓練事業有限公司暫停營業案件之公文檔案;36.勞保局辦理每邁多運動訓練事業有限公司溢繳勞工退休金辦理退費案件之公文檔案;37.勞保局強暴脅迫聲請人不得退費之公文檔案;38.勞保局辦理伯菲特股份有限公司檢舉案件之公文檔案;39.勞保局辦理自然本位行銷有限公司訴願案件之公文檔案;40.勞保局辦理雲園鮮花店所屬勞工吳俐妍君請領生育給付案件之公文檔案;41.勞保局辦理雲園鮮花店及所屬勞工吳俐妍君聲明異議案件之公文檔案等資料。 三、惟查,聲請人對於其所聲請上開41項資料,僅陳稱「按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檔案法第10條、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1 03年錄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勞工行政類科,派至勞保局勞工退休金組機關學校提繳科服務,107年2月底被調任同組公司行號提繳科服務,始發覺天壤之別的管理措施,以及違反『依法行政』的具體事證,聲請人107年5月16日晚上繕具親筆簽名密封信函及附件,次日一早上班親送政風室主任辦公室,檢舉不合理管理措施等事項,從此聲請人就被盯上,還被聯手整肅致死,一切從這裡開始」、「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保局政風室對於所檢舉之不合理管理措施非但查都不查,更與該局勞工退休金組聯手整肅聲請人。聲請請求閱覽卷宗更遭該局以『內部簽呈文件』否准。又該局內部簽呈之保存期限通常為3年,至110年5月17日期限屆至,該公文檔案將被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保局非但對於申訴書所列舉之六大事項未予函復,更將聲請人活活整肅致死。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更遭該局以『內部簽呈文件』否准。又該局內部簽呈之保存期限通常為3年,至110年5月28日期限屆至,該公文檔案將被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除上開再申訴書外,聲請人更於107年7月16日、7月30日、8月27日三次補充理由,保訓會率皆置若罔聞,未為實體審理,直接從程序上為不受理決定,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保訓會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該局函復:1.尚無台端指稱公法上不當得利問題。2.現職單位服務滿二年,且…,始得申請調任。該函復雖辯稱無公法上不當得利問題,卻未具體指明依據哪部法令及其條文內容,顯係強詞奪理,並否准聲請人調任之請求。非又該局函稿之保存期限通常為5年,至112年9月3日期限屆至,該公文檔案將被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保訓會比上次更過分,上次至少還作成再申訴不受理決定,這次非但未為實體審理,程序上更不處理,直接退回勞保局,啥事都沒做,薪水照領,中華民國怎麼會有這樣的行政機關及所屬官員?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保訓會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該局函復仍否准聲請人調任之請求,其餘申訴及再申訴之請求事項均未函復。又該局函稿之保存期限通常為5年,至112年10月4日期限屆至,該公文檔案將被銷毀」、「聲請人一生清廉,兩袖清風,潔身自愛不願與勞保局之公務員同流合污,不曲意奉承,不參與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不淪為共同正犯,並1.追求社會之公平正義,2.追求文官體制之健全,3.維護國家憲政秩序及永續發展,並依據保障法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救濟,就因此引來石發基局長非常生氣,要『殺一儆百』、『考績丙等』、『會議記錄畫押收走不給影本』,還加上每日嚴密監管的日誌…等不利處分,天理何在?公平正義何在?又該局內部簽呈之保存期限通常為3年,至110年8月19日期限屆至,該公文檔案將被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聲請人一生清廉,兩袖清風,潔身自愛,不願與勞保局之公務員同流合污,不曲意奉承,不參與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不淪為共同正犯,並1.追求社會之公平正義,2.追求文官體制之健全, 3.維護國家憲政秩序及永發展,並依據保障法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救濟,就因此引來石發基局長非常生氣,要『殺一儆百』、『考績丙等』、『會議記錄畫押收走不給影本』,還加上每日嚴密監管的日誌…等不利處分,天理何在?公平正義何在?又該局內部簽呈(文號:0000000000000)之保存期限通常為3年,函稿(文號:0000000000000)之保存期限通常為5年,一旦期限屆至,該公文檔案將被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按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身患重病,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國家公立醫院,下稱和平醫院)107年10月25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向勞保局請病假23日,卻遭否准,勞保局命聲請人提出本人107年度完整健康檢查報告(影本與正本具相同效力),申請人提出後亦遭否准,只准先請休假1日,續請病假2日,餘皆不准,蓋休閒娛樂、遊山玩水謂之休假,聲請人身患重病請假卻還要先去休閒娛樂、遊山玩水?足證勞保局侵害聲請人身體健康權情節重大。且聲請人之107年度完整健康檢查報告,勞保局於107年10月30日已使用完畢,勞保局陳美慧科長卻拒不返還,經多次請求無效,聲請人無奈,以最溫和的方式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調解,惟109年7月29日調解不成立,勞保局迄今仍無權占有該完整健康檢查報告。勞保局上開答辯狀第4頁九、…經查訴願人…將其107年健檢報告影本共4頁送參,…考量訴願人後續或有請病假需求故予留存參考並未返還…云云。係權力濫用,聲請人所有107年度完整健康檢查報告,勞保局於107年10月30日已使用完畢,且否准聲請人請病假,該報告怎麼還能使用?如何再使用?況且,聲請人108年9月16日又被調到同組專戶管理科,科長為連淑伶,聲請人所有假單已無須陳美慧科長批核,陳美慧卻仍無權占有該健康檢查報告,還辯稱『故予留存參考並未返還』云云。足證勞保局侵害聲請人身體健康權及個人隱私權情節重大。又該局函稿之保存期限通常為5年,一旦期限屆至,該公文檔案將被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監察院對於聲請人如此重大之陳述案件僅草草結案,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監察院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保訓會該二次函復均係卸責之詞,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保訓會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行政院受理聲請人案情如此重大之陳情,卻未自行處理,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行政院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動部受理行政院案情如此重大之移文案件,卻未自行處理,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勞動部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行政院受理聲請人案情如此重大之陳情,卻未自行處理,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行政院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動部受理行政院案情如此重大之移文案件,卻未自行處理,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勞動部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該局函復全盤否認,並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且涉及刑法第132條洩密罪。又該局函稿之保存期限通常為5年,至112年6月11日期限屆至,該公文檔案將被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監察院對於聲請人陳述案件未予處理,僅函轉勞動部,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監察院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動部受理監察院案情如此重大之移文案件,卻未調查證據及實體決定,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艡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勞動部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保局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且涉及刑法第132條洩密罪等情,監察院對於聲請人陳述案件未予處理,僅函轉勞動部,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監察院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動部受理監察院案情如此重大之移文案件,卻未調查證據及實體決定,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勞動部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行政院對於聲請人陳情案件未予處理,僅函轉勞動部,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行政院即予銷毀」、「保全證據之理由:勞動部受理行政院案情如此重大之移文案件,卻未調查證據及實體決定,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勞動部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動部受理監察院及行政院案情如此重大之移文案件,再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且涉及刑法第132條洩密罪等情,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勞動部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保局不但將聲請人活活整肅致死,更將聲請人移送法辦,可謂『刀刀見骨,絕不罷手』,手段之殘暴莫此為甚。又該局函稿之保存期限通常為5年,至113年7月12日期限屆至,該公文檔案將被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保局不但將聲請人活活整肅致死,更將聲請人移送法辦,可謂『刀刀見骨,絕不罷手』,手段之殘暴莫此為甚,更誣告聲請人。為避免廉政署之刑事偵查卷宗因保存期限屆至而被銷毀,有請求保全證據之必要性」、「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保局不但將聲請人活活整肅致死,更將聲請人移送法辦,可謂『刀刀見骨,絕不罷手』,手段之殘暴莫此為甚,更誣告聲請人,廉政署再插一刀。為避免廉政署之公文檔案因保存期限屆至而被銷毀,有請求保全證據之必要性」、「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保局不但將聲請人活活整肅致死,更將聲請人移送法辦,可謂『刀刀見骨,絕不罷手』,手段之殘暴莫此為甚,勞動部更聯手誣告聲請人,追究聲請人行政責任,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勞動部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保局追究聲請人行政責任,處以申誡一次,已屬違法,且該次考績委員會議,其中楊佳惠委員係聲請人長官,依法應迴避,聲請人列席陳述意見時赫然發現,經請求主席命其迴避,主席卻僅裁定於聲請人陳述意見時迴避,陳述完畢後仍參與決議,該次考績委員會議程序違法,應屬無效。又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勞保局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保局函復否准聲請人之請求,並辯稱無『殺一儆百』…等不利之行政處分,又該局函稿之保存期限通常為5年,至113年12月19日期限屆至,該公文檔案將被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該總處雖曾經函請銓敘部、保訓會及勞動部函復,惟該總處均未自行立案調查,最後更以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不予處理,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該總處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該總處未自行立案調查,銓敘部函復無任何片語隻字提及有關檢舉人請求解釋事項,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銓敘部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該總處未自行立案調查,保訓會函復無任何片語隻字提及有關檢舉人請求解釋事項,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保訓會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該總處未自行立案調查,銓敘部函復無任何片語隻字提及有關檢舉人請求解釋事項,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銓敘部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該總處未自行立案調查,勞動部函復無任何片語隻字提及有關檢舉人請求解釋事項,侵害聲請人之救濟基本權,且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勞動部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保局就同一事實為不同之認定,卻文不併復,侵害該公司權益,且強暴脅迫聲請人照辦,不照辦就記過。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勞保局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保局無正當理由強行沒入該公司溢繳款項,侵害該公司權益,且強暴脅迫聲請人照辦,不照辦就記過。又該局內部簽呈之保存期限通常為3年,至110年8月13日期限屆至,該公文檔案將被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保局無正當理由強行沒入人民溢繳款項,侵害人民財產權益,且強暴脅迫聲請人照辦,不照辦就記過。又該局內部簽呈之保存期限通常為3年,至110年7月20日期限屆至,該公文檔案將被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保局無正當理由應退還或沖還的部分:一毛錢都不退還或沖還,侵害該公司權益,且強暴脅迫聲請人照辦,不照辦就記過。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勞保局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保局的長官不學無術,訴願法第58條規定於87年就全文修正,至今仍毫無所悉,更強暴脅迫聲請人僅函復該公司,副知勞動部,不得檢卷答辯,且不照辦就記過。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勞保局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保局的長官不學無術,強行徵收人民財產,更強暴脅迫聲請人照辦,不照辦就記過。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勞保局即予銷毀」、「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勞保局的長官不學無術,強行徵收人民財產,更強暴脅迫聲請人照辦,不照辦就記過。嗣後雲園鮮花店及吳俐妍君向嘉義分署聲明異議,勞保局馬上俯首認罪。該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勞保局即予銷毀」云云。經核聲請人究竟據何主張其請求保全本案之證據相涉、該證據應證本案之事實為何等,依其狀載未明,並未見聲請人在聲請狀中有具體可資認定與其本案訴訟之說明,僅見聲請人所強調其與勞保局人事糾葛與陳情案件不服事由,以及聲稱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資料將被銷毀,尚難認聲請人就保全證據之理由有依法提出釋明。且查,聲請人上開所指41項相關資料,就其於本案訴訟之提起,亦無不得聲請於本案中為調卷供閱及調查之情形,聲請人更僅泛稱公文檔案一旦保存期限屆至,相關機關即予銷毀云云,顯未釋明該等證據有何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之具體事實,又未表明本件保全證據已經他造同意,且未為任何釋明確有事證足認將來現狀恐有變更,而有確定事、物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須由行政法院另為保全書證之情。揆諸上開規定與說明,其所為保全證據之聲請,核與法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