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桔誠、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廖文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桔誠 相 對 人 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文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驊弘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