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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張瑜鳳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桔誠
相對人
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文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驊弘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應更正為「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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