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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7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邱士賓

原告
云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國元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名稱,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被告應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原告行政起訴狀誤載被告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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