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邱士賓
  • 法定代理人
    黃承風

  • 當事人
    艾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90號 原 告 艾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承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 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茲原告之起訴狀未檢附裁決書到院,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李 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