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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6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子溎

聲請人
姜榮昇
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代表人
楊源明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為111年10月11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交字第659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同時就上開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所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因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尚未開立裁決書,經本院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參。從而,聲請人就上開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6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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