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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稅簡字第5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邱士賓

原告
麗舍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憲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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