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再字第7號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石蕙慈

再審原告
李麗娜即裕祥工業社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內政部間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年簡字第9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本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