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21號
- 原告
- 捷醫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卓煜騰
- 訴訟代理人
- 蘇昱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等間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次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所載之被告「臺北市政府」及其代表人「柯文哲」非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及其代表人,請原告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