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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繳回紓困補助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邱士賓
  • 法定代理人
    余志賢

  • 原告
    獨角獸影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2號 原 告 獨角獸影音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志賢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名稱及所在地、被告代 表人姓名及住所,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於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附訴願決定書記載之原處分機關為「文化部」,依上開規定,本件行政訴訟之被告應為「文化部」,是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為「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並非原處分機關。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名稱及所在地(新北市○○區○○路000號 南棟13樓)、被告代表人姓名(李永得)及住所(同上開被告所在地),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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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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