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2號
- 原告
- 獨角獸影音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余志賢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名稱及所在地、被告代表人姓名及住所,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附訴願決定書記載之原處分機關為「文化部」,依上開規定,本件行政訴訟之被告應為「文化部」,是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為「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並非原處分機關。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名稱及所在地(新北市○○區○○路000號南棟13樓)、被告代表人姓名(李永得)及住所(同上開被告所在地),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