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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有關醫療事務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張瑜鳳

  • 當事人
    上典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77號 原 告 上典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勝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有關醫療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另原告起訴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請原告提出上開書狀及文件繕本,俾利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1項規定,將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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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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