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云說股份有限公司、王國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76號 原 告 云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國元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名稱,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未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被告應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原告行政起訴狀誤載被告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 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