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艾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承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90號 原 告 艾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承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 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茲原告之起訴狀未檢附裁決書到院,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