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65號
- 原告
- 國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聰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起訴狀檢附被告111年4月19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8K7Y7A3號、第48-A09K7U1A9號、第48-A06K728A4號、第48-A06K728A8號、第48-A08K7Y9A0號、第48-A07K7X6A3號及第48-A08K7Z8A7號共7件裁決書,惟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新北裁催字第48-A09K7U1A9號裁決書,且訴之聲明記載撤銷7次處分之其中4次處分,未表明所欲撤銷之4件裁決書字號為何,致本院無從判斷原告請求撤銷之訴訟標的為何,請原告於起訴狀載明所欲撤銷之裁決書字號,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