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林鑫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2號 聲 請 人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鑫堉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