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60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 相對人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代表人
- 楊源明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為111年10月11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交字第659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同時就上開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所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因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尚未開立裁決書,經本院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參。從而,聲請人就上開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