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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稅簡字第13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邱士賓

原告
樂斯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憲宇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表明原因事實及附具訴願決定書。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並補正訴願決定書。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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