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樂斯有限公司、李憲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稅簡字第13號 原 告 樂斯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憲宇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3款、第2 項之規定表明原因事實及附具訴願決定書。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並補正訴願決定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