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麗舍實業有限公司、李憲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稅簡字第5號 原 告 麗舍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憲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