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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0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張瑜鳳

原告
朱寶麒
原告
張麗美
原告
張麗華
原告
張國瑞
原告
朱玲玲
原告
九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玉英
訴訟代理人
呂月瑛律師

黃羽柔律師

王筱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商業處間公司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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