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朱寶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朱寶麒 張麗美 張麗華 張國瑞 朱玲玲 九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玉英 訴訟代理人 呂月瑛律師 黃羽柔律師 王筱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商業處間公司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