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0號
- 原告
- 朱寶麒
- 原告
- 張麗美
- 原告
- 張麗華
- 原告
- 張國瑞
- 原告
- 朱玲玲
- 原告
- 九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玉英
- 訴訟代理人
- 呂月瑛律師
黃羽柔律師
王筱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商業處間公司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