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林忠義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0 號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黃一平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惠
- 訴訟代理人
- 朱毓雯
- 兼
代 收 人 劉雅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住宅租金補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8日111年度簡字第11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