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32號
- 原告
- 函舍旅館
- 代表人
- 廖靜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黃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見本院卷第23頁)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3至35頁)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見本院卷第41至45頁)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