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77號
- 原告
- 中僑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月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間紓困補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