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寶餐有限公司、李淮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41號原 告 寶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淮宥 上列原告因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機關之名稱、地址及代 表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前段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訴願程 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為訴願機關即行政院,惟本件被告機關應為原處分機關即「經濟部」,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正確之 被告機關之名稱、地址及代表人,更正之書狀應附繕本1份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