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41號
- 原告
- 寶餐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淮宥
上列原告因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機關之名稱、地址及代表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前段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6條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為訴願機關即行政院,惟本件被告機關應為原處分機關即「經濟部」,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正確之被告機關之名稱、地址及代表人,更正之書狀應附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