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51號
- 原告
- 廖計忠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之一般給付之訴,乃在於實現公法上給付請求權而設,相對於其他以行政處分為標的之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具有備位性質(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項參照),若其他訴訟類型得以提供人民權利救濟時,即無許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餘地。又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有作成行政處分之義務,如其應作為而不作為,致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人民須先循序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否則因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自為法所不許(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137號判決參照)。次按原告之訴,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另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亦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是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倘未經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於法不合。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係谷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主管,收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來函告知原告自109年4月22日起之被保險人資格喪失,並且不退還原告所繳之保費,顯然影響原告之權利,故要求返還所繳之保費云云,資為爭執。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谷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經本院電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原告所爭執之事項尚在爭議審定程序,且申請爭議審定之申請人為谷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原告等情,有原告所提出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10月12日保納行一字第11110464091號對申請審議案意見書及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原告提起本件給付訴訟,即屬當事人不適格,自難認已具備給付訴訟之訴訟要件,揆諸上開規定,即屬不備起訴要件,而此程序之欠缺,亦無法命其補正,從而,原告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因不備起訴要件,予以駁回,兩造其餘實體上之主張,本院即毋庸再加以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