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55號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邱士賓

原告
安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政寬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名稱並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訴願決定書所載,被告即原處分機關應為「勞動部」,然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誤載被告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