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邱士賓
- 法定代理人陳政寬
- 當事人安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55號 原 告 安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政寬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名稱並重新提出起訴狀 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於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訴願決定書所載,被告即原處分機關應為「勞動部」,然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誤載被告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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