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科技事業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廖乾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67號 原 告 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乾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間有關科技事業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次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所載之被告非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及其代表人,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請原告補正正確之被告名稱及住所、被告代表人姓名(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人:楊伯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