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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67號

有關科技事業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敬超

原 告
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乾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間有關科技事業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次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所載之被告非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及其代表人,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請原告補正正確之被告名稱及住所、被告代表人姓名(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人:楊伯耕)。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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